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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永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永良,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因犯抢劫罪,2005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2009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5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0日到案,同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冯永良与同案人魏瑞林、刘丹红、吴兴建(三人已判刑)乘坐由吴兴建等驶的川XXXX**长安车来到垫江县白家镇,伺机以迷信作法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四人由魏瑞林假装询问被害人舒某是否认识一位算命很准的算命先生,再由刘丹红假装成认识算命先生的路人,并表示愿意把算命先生带至魏瑞林、舒某聊天的地方,魏瑞林继续与舒某聊天,并趁机打探其家庭情况。刘丹红将冯永良带至现场后,魏瑞林假装找冯永良算命,并趁机告诉其舒某的基本情况。后冯永良在给舒某算命时谎称其家中有难,需拿现金施法才能化解。舒某信以为真,便回家拿银行存单到垫江县白家镇农村商业银行取钱,刘丹红在后跟随。之后,舒某将钱和一件衣服交给冯永良施法,冯永良将钱装入衣服内,乘其转身之机将钱以废纸换掉。冯永良将衣服交还给舒某,并告知其施法后的钱须隔一段时间后才能打开。舒某回家,三人盗窃得现金一万元后,即乘坐吴兴建的车离开,后四人将盗窃的一万元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各分得现金2000余元。2017年4月10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邻水县荆萍乡高速服务中心将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冯永良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4日,冯永良退赔被害人舒某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永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赔偿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冯永良自���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永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