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二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张二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414号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松山湖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易应新。委托代理人叶栩坚,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尹振辉,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张二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二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尹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