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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318、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丽军、方永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丽军,方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318、2319号申请执行人鲁丽军,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方永平,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01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2397、2398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永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永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永平工资248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