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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XX、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罗霞,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霞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50,65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令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