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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被保全人马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00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容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报、李爱玲,均是该支行员工。被保全人:马燕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被保全人马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马燕文价值101858.9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1858.95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马燕文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