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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礼程与郑越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程,郑越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211号原告:吴礼程,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相,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越松,男,汉族,约50岁,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程诉被告郑越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程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