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月芳,季绍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68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内蒙古牙克石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月芳,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告:季绍新,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月芳、季绍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后以被告已经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