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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国家与刘国军、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安,刘国军,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86号原告杨国安,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刘国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告刘岩,女,39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家与被告刘国军、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