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国家与刘国军、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安,刘国军,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86号原告杨国安,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刘国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告刘岩,女,39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家与被告刘国军、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