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贻南与胡志强、胡泽会、胡智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贻南,胡志强,胡泽会,胡智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61号原告:胡贻南,男,生于1943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光红,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强,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胡泽会,女,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胡智能,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贻南与被告胡志强、胡泽会、胡智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贻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贻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贻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贻南负担。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雨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