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辖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月福、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月福,余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月福,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利平,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任月福为与被上诉人余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4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任月福住所地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余利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余利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任月福归还借款本息,余利平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余利平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余利平提供的有效期为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的临时居住证载明其现居住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室,可以据此认定余利平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任月福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天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