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蒋陆珍与被执行人周复河、周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陆珍,周复河,周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蒋陆珍,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周复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周复平,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陆珍与被执行人周复河、周复平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