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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世明与徐明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明,徐明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53号原告:肖世明,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徐明龙,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世明诉被告徐明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世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世明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