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闫磊、刘新河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刘新河,王光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嘉祥县。2008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新河,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2015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光洋,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滕州市。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闫磊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某KTV走廊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闫磊伙同被告人刘新河、王光洋采用持酒瓶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面部等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颅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其头皮损伤、面部软组织创、肢体创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还查明,被告人闫磊于2008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刘新河于2015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肖某、顾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磊有劣迹,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新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闫磊、刘新河、王光洋持啤酒瓶等打伤被害人头面部并另致被害人多处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光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对被告人王光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二、被告人刘新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三、被告人王光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宇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