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毅,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84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该社正式职工。被告:吴毅,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莲,女,生于1988年9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毅、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