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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711号原告:马某某1,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某2,女。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举行了婚礼,同年7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马XX,现年1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6年6月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口角,为此原告骂了被告。同年8月又因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打架。之后被告娘家人把被告领回了娘家居住至今。马某某2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且生有孩子。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地步,希望与原告和好,共同抚养孩子。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举行了婚礼,同年7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3月生育一男孩马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6年6月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口角,为此原告骂了被告,被告返回娘家居住,后被原告叫回。同年8月又因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打架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原、被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生有孩子,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以孩子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希望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