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述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述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7号罪犯邱述南,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原系洪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邱述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邱述南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述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六万元已交清,赃款五十万元已退缴。现有5次表扬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述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述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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