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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香五、王京伟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香五,王京伟,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香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京伟。原审第三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丞,公司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赵伟。再审申请人赵香五因与被申请人王京伟及原审第三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赵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香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