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必源、李秉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必源,李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必源,男,汉族,1951年11月30生,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秉和,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生,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周必源与被执行人李秉和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秉和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秉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秉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秉和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3000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家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