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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国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674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冯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冯国生驾驶牌号为琼A×××××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栗红叶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9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冯国生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mg/l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栗红叶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冯国生系无证驾驶,冯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冯国生和栗红叶达成调解并履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国生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冯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冯国生庭审中悔罪,且已与栗红叶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国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