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刘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9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赵某无车辆,无存款,无工商,无房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