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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宇与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宇,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9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杜荣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国伟,该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鹏,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王宇因诉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基于同一事实即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警务督察规定和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而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宇在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泰州市公安局立即纠正其警务督察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反馈给原告;撤销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泰行复第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泰州市公安局履行警务督察职责”。上述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责令泰州市公安局依法履行其警务督察法定职责,二是请求法院撤销泰州市人民政府对泰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信息公开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的诉请实质是对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起诉的条件。在经原审法院释明后,申请人王宇仍坚持其诉讼主张,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王宇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审 判 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吕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