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詹莹莹与李乐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莹莹,李乐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226号原告:詹莹莹,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雪,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鞠颖,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晓琳,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莹莹诉被告李乐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詹莹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莹莹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詹莹莹2,275元。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妍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