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8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南彰与邹树平、冯木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南彰,邹树平,冯木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826号原告:黄南彰,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邹树平,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冯木兰,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南彰与被告邹树平、冯木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南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南彰负担。审 判 员 黄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