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史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史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292号原告:赵建民,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河,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德民,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民诉被告史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