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叙永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远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叙永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平,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因本案于2011年3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彭文华,叙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杨远平在2011年7月20日领取起诉书后拒不到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于同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被告人杨远平于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到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恢复本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林、书记员车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平及其指定辩护人彭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因需补充侦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10时许,叙永县观兴镇(原观兴乡)七社的杨某在三关村小地名“后沟头”处砍杉树时,同社的被告人杨远平认为被害人杨某砍了自家的杉树,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人杨远平不顾同社彭某的劝阻,用一根杉木棒将杨某打伤,致杨某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远平辩称其没有打伤被害人杨某,杨某是自己摔伤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杨远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10时许,叙永县观兴镇(原观兴乡)七社的杨某在观兴镇三关村小地名“后沟头”处砍杉树时,同社的被告人杨远平认为被害人杨某砍了其杉树,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人杨远平用一根木棒将杨某打伤。经叙永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杨某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肩峰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害人杨某对民事赔偿部分欲另行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杨某病历资料,证人文军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某受伤情况及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4.被告人杨远平的供述。供认2010年3月20日,大概11点的时候,其在距离家门口一百多米处,听到自己家林子那个方向有声音就走过去看,走到离杨某十多米远的时候,才看到是杨某在那里砍杉树,已经砍倒了四棵。其就对杨某说“砍我的杉树干啥子?”杨某转过身来没有站稳,就摔倒在坎子下面去了,坎子有三四米高。杨远平说“你砍了我四棵了,我要去找村上处理。”杨某就从地上坐起来大声喊“你打我干啥子?”杨某说“你不去找村上我都要去。”然后杨远平就转身往回家方向走了,走了十多米,彭某就从山坡上下来了,喊了杨远平一声,杨远平没有理他。后来,村上给他们调解了一次,杨某叫杨远平赔他的医疗费,杨远平说没有打伤杨某,就没有调解成功。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20日10点过,杨某到其家后面的山湾里小地名“后头沟”去砍杉树,那个地方是六组胡军的,杨某事先给胡军说好了的,胡军也同意杨某砍三四棵。杨某砍了4根杉木,因为一次扛不完,就扛了两根往家里走,刚走没多远,杨远平来了,手里还拿了一根木棒,问杨某为什么砍他的树木?杨某就说“如果是你的,我就还给你,当地还有干部在的嘛”。杨远平就用一根不大的杉木棒打了杨某的右膝盖一棒,杨某就摔倒在地上,杨某就大声吼“杨儿(小名)打死人了”,当时被打来站不起,杨远平继续用这根杉木棒打杨某的右肩、背、腿等处。这个时候,同社的彭某就从上面下来了,彭就喊杨远平不要打了,杨远平就没有打了,杨某就强忍着坐起来,杨远平就拉着杨某的手叫一起去见村长,杨某走不动,就叫杨远平把手里的杉木棒给杨某杵一下,杨远平不答应,杨远平就推杨某向前走,杨某被推来摔倒在田坎下。之后,杨远平就回家去了,杨某就在后面慢慢的下山了。当时伤情最严重的是右膝盖肿大,走不得路,后来医院诊断为膝盖骨头破裂。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0日10点过,彭某到三关村“后头沟”其树林去抬杉木,走到“后头沟”拐弯处的时候看到杨某在对面山上扛了两根杉木下来,杨远平在杨某后面,手里提了一根杉木棒,过了会儿就听到杨某喊“杨儿(杨远平小名)打死人了,救命啊”。当时离他们有两三百米,听到呼救,抬头就看到杨远平拿了一根木头朝杨某的右腿膝盖打去,杨某就被打来坐在地上了,杨远平继续用杉木打了杨某背上三四下,彭某就几下跑过去把杨远平拉到,杨远平就说杨某偷了他的树子,就是要打他,打死算了。杨远平又拿起杉木要去打杨某,彭某拉都没拉住,杨某后背又遭打了一棒,彭某又去把杨远平拉开,杨远平就喊杨某去找村上解决,杨某答应要得,杨某当时是坐在地上的,想站但是站不起来,就喊杨远平拿打他的杉木棒给他,他好杵路去找村长,杨远平没有拿给他,杨某就慢慢站起来,杨远平走前面,杨某就弯起腰慢慢的往前面挪,走了大概二百米,杨远平就说“你走的这么慢咋子,走快点”还用手去推了杨某两掌,杨某就被推到田坎下去了,杨远平就走了。杨远平拿的棒棒有1米多长,可能有五六厘米宽,是圆形的,杨远平走的时候拿起走了。7.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20日晚上,杨某来找万某某,说是在后头沟林子砍了两棵树子,碰见了杨远平,杨远平就给他一顿毒打,请万某某出面协调一下。当天晚上万某某亲自到了杨远平家,当时杨远平不在家。万某某就让胡某出点钱先给杨某医治。胡某说不关他的事,要找杨远平。大概过了两天,万某某又去通知杨远平,把他们两口子通知到了杨某家里调解,当时提出让杨远平先把杨某医好再说。杨远平说到村卫生院医就可以,但是要到乡上、县上医就不得行。杨某又坚持要到叙永医院去检查、鉴定,杨远平就不干。杨远平说“喊你砍我的树子啊,我是打强盗,你不砍我的树子,我摸都不得摸你。”第三次,万某某和村支书又找到杨远平、杨某协调,杨远平就表示一分钱都不会出。之后协调没成功,杨某就报警走了。杨远平说他打杨某是打强盗,因为杨某砍他的树子,他不会赔钱。当时杨某的右膝盖肿起很大,走都走不得,是他的大儿子背起出来的,杨某身上有一团青的。当时没有作调解记录。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杨远平是夫妻关系。2010年3月20日上午,胡某和杨远平准备到山上去做活。胡某在家里有点事,杨远平就走前面去。杨远平上山大概过了一个小时,胡某也准备去做活,就看见杨远平、杨某从山上走下来。杨远平走在前面,杨某走在后面。杨某走到胡某家附近时,胡某就问“你干啥子?”杨某说“我砍了你家几棵树子,杨远平打我!”胡某就说了杨某一通,之后杨某就回家去了。当天晚上,村长万某某就通知胡某、杨远平到杨某家去调解,因找不到杨远平在什么地方,杨远平就没有去,是胡某一个人去的。村长讲先整点药给杨某医。过了两三天,万某某又组织他们到杨某家调解,这次杨远平都参加了的,支书也在场。说了半天没得结果,村长叫他们回去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远平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经查,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彭某、万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杨某病历资料等印证,证实被告人杨远平打伤杨某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杨远平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虽根据1990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均可构成轻伤,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且本案也系民间纠纷引发,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远平的刑期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李小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