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寿添与华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寿添,华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240号原告林寿添,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梁传晋,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寿永,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林寿添诉被告华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林寿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寿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志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