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域海棠项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域海棠项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67号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胡家村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538067146。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加柳,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91040N。法定代表人:曾剑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域海棠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以东、规划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61077470B。负责人:万敏,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域海棠项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江西省沃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