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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翔与王玉霞、山东银香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翔,王玉霞,山东银香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42号原告:廖翔,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王玉霞,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山东银香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五里墩。法定代表人:王银香,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平,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翔与被告王玉霞、山东银香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翔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翔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廖翔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