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东凯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凯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凯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松园5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盐城中小企业(创业)园2-B-3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士鹏,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万镇路599号2幢3层389室。法定代表人:王吉辰,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广东凯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凯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