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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益忠与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通裕店、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忠,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通裕店,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488号原告:马益忠,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通裕店,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吴建欣。被告: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常于冰,董事长。原告马益忠与被告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通裕店、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益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益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益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