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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莉、黄民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莉,黄民然,梁春,李银轩,匡英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80号申请人石莉,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黄民然,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梁春,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李银轩,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申请人匡英明,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银轩驾驶匡英明所有的豫G×××××、豫GJ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0元及石莉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区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银轩驾驶匡英明所有的豫G×××××、豫GJ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