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莉与成都市金牛区民用建设统一建设办公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抚琴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成都市金牛区民用建设统一建设办公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抚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08号原告:刘莉,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松霞,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民用建设统一建设办公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炘。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抚琴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秦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民用建设统一建设办公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抚琴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刘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莉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莉负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承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