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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陈秋兰、陈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陈秋兰,陈励芳,陈存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993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71860R。负责人:郑珊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明,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陈秋兰,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励芳,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存忐,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被告陈秋兰、陈励芳、陈存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