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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黎剑剑沈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黎剑剑,沈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启红,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灵,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剑剑,男,壮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沈放,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沈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如下:被告沈放已就涉案担保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担保合同,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12166号,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7)粤0307民初1216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