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群波与盛益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群波,盛益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70号原告:蒋群波,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益斯,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蒋群波诉被告盛益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群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蒋群波已预交),由原告蒋群波���担。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