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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郝建平、党美翠、郝美娥、王混伟、王立强、高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郝建平,党美翠,郝美娥,王混伟,王利强,高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2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主要负责人张海清。委托代理人赵宁。被告郝建平,男。被告党美翠(系郝建平之妻),女。被告郝美娥,男。被告王混伟(系郝美娥之夫),女。被告王利强,男。被告高虎梅(系王利强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郝建平、党美翠、郝美娥、王混伟、王立强、高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