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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明武与叶忠新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武,叶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武。被执行人:叶忠新。刘明武与叶忠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忠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明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忠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明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忠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明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