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贵民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贵民,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程贵民,男。被执行人: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程贵民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税款7552.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在吉林银行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