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洪琴杨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云,张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34号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创业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6404140Q。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小云,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洪琴,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云、张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念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