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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复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王中利、岳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中利、岳岭申请复议执复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利,岳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复3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中利,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7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岳岭,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负责人:梁元勋,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该分行员工。复议申请人王中利、岳岭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川法院)(2017)川0726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川法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绵阳分行)与王中利、岳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中利、岳岭对北川法院(2016)川0726执928号、(2016)川0726执928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北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北川法院查明,在执行(2016)川0726执928号执行案件,也就是邮储银行绵阳分行与四川静吉商贸有限公司、王中利、谢春蓉、岳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川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中利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栋1单元10层1号房产于2017年3月29日在司法拍卖网(www.sf.taobao.com)发布拍卖公告。于2017年5月2日在北川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该房产,于2017年5月3日买受人以462300元竞得。岳岭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10-3-1-A号房产于2017年3月29日在司法拍卖网(www.sf.taobao.com)发布拍卖公告。于2017年5月2日在北川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该房产,于2017年5月3日买受人以453250元竞得。于2017年5月22日异议人王中利以该房屋系异议人王中利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妥善处理,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异议人岳岭以该房屋目前由被执行人岳岭及其爷爷、叔叔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系异议人岳岭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妥善处理,不予拍卖。北川法院另查明,在该笔借款过程中,邮储银行绵阳分行与王中利签订了510001251004150300021(51000125100415030001)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岳岭签订了510001251004150300021(51000125100415030002)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王中利签订了51000125100615030001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谢春蓉签订了510001251006150300021(51000125100615030002)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邮储银行绵阳分行取得了王中利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权证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172**号,岳岭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权证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172**号。北川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要是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效资产,债务(权)人均可要求执行抵押权,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该抵押财产在权属上存在争议,或者有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应当以抵押住房用于清偿债务。王中利、岳岭提出异议的房产,在借款过程中已设置抵押,本院对两房产标的予以网络拍卖行为合法。岳岭主张不予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设定抵押,由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在拍卖后妥善处理的问题,系另一执行行为,尚未发生。王中利、岳岭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王中利、岳岭的异议。王中利、岳岭申请复议称,一、北川法院认为王中利提出的拍卖房屋是其扶养家属及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的异议系另一执行行为是错误的。二、北川法院认为岳岭主张其抵押房产不予执行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北川法院(2017)川0726执异9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北川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四川静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邮储银行绵阳分行2016年9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800000元及从2016年9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双方于2015年3月6日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00125100215030001)约定的期限予以支付。二、若被告四川静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邮储银行绵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王中利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栋1单元10层1号建筑面积为84.6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9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3)第1238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172**号】的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若被告四川静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邮储银行绵阳分行有权对被告岳岭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10栋3单元1层A号建筑面积为126.82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3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4)第1624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172**号】的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谢春蓉、王中利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五、原告邮储银行绵阳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2月27日王中利、岳岭签收北川法院(2016)川0726执928号执行通知书。2017年3月25日,北川法院作出(2016)川0726执9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王中利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经(精)典1栋1单元10层1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904**号、绵城国用(2013)第12382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岳岭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园(苑)10栋3单元1层A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387**号、绵城国用(2014)第16241号]房产。2017年5月15日,北川法院作出(2016)川0726执9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栋1单元10层1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904**号,绵城国用(2013)第1238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光荣(身份证号码510702196604053938)所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光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光荣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5月17日,北川法院向绵阳市房管局作出(2016)川0726执9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一、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经(精)典1栋1单元10层1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904**号、绵城国用(2013)第12382号]房产变更登记为吴光荣(身份证号码510702196604053938)所有。二、注销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172**号。三、领取房产证、土地证。2017年5月23日,北川法院向绵阳市住建局作出(2016)川0726执9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与绵阳市房管局的协助事项一致。本院认为,北川法院在邮储银行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静吉商贸有限公司、王中利、谢春蓉、岳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川0726执928号、(2016)川0726执928号之一执行裁定为执行实施裁定,上述执行实施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人员。北川法院(2017)川0726执异9号执行裁定为执行异议审查裁定,该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存有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执行异议的审查,其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的规定,北川法院(2017)川0726执异9号执行裁定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另,北川法院(2017)川07执异9号案对案涉房产评估等基本事实亦没有调查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川法院(2017)川0726执异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川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