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车道峪村古槐大街**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夏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书记员杨蕊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以为朱某1的外甥宋奎宇办理工作转正为由,先后骗取朱某1人民币15.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中华牌香烟3条;骗取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8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1在庭审中辩解称,朱某1没有给付过5000元差旅费,他没有收取过朱某1的香烟,其他事情记不清了。对案件定性及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骗取被害人5000元差旅费及3条中华烟,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以为朱某1的外甥宋奎宇办理工作转正为由,先后骗取朱某1人民币15.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中华牌香烟3条;骗取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835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朱某1报案称,其被一名叫王某1的人以为其外甥办理工作转正为由骗取人民币15.7万元。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1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拘传到案。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赤峰市宇拓工贸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4年他想为在派出所工作的外甥宋奎宁办理工作转正,通过朱某2介绍认识了王某1。王称赤峰市政法委领导“王彦波”是其大哥,有个五六万就能把此事办下来,而且他大爷是北京公安部门的退休干部,也能帮助办理此事。2014年10月23日,他与王在赤峰市国税局附近见了面商谈此事,王开着一辆冀BY29**号黑色大众轿车,车内坐着一名女子,自称是其老婆。次日,王以办理该事为由让他准备6万元及3条中华烟,他便将钱和烟给了王。10月28日,王又以需要到北京办理该事,让他准备5万元。他于当天下午在新城区众联广场将钱交给了王,王当时开一辆冀B2U1**号红色面包车,自称是其老婆的女子也在场。11月9日王以其大哥“王彦波”要去呼市办理此事为由,索要了5000元差旅费。后来就一直等王消息,到2015年3月7日,王以要去北京办理该事需要送礼为由,向他索要2.5万元,当日下午他按照王的要求将1.5万元汇入陈某账户,次日下午又将1万元汇入陈某的账户。4月15日,王以其亲家母住院需要1万元为由,让他帮忙,他又汇入陈某的账户7000元。6月14日以安排办事的人为由需要1万元,他又汇入陈某的账户1万元。之后,王一直让他等消息,至2015年11月份就联系不上王了,他通过朋友了解到赤峰市政法委根本没有叫“王彦波”的人,他知道被骗了,就报案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与王某1是亲戚。2014年秋季的一天,王以每天200元的工钱雇她驾驶黑色迈腾轿车拉其到赤峰见一名男子。到赤峰后见到那名男子后,该男子给了王一个牛皮纸袋,里面装了大概四五万元钱及几条中华烟。王说该男子是找他办理孩子从派出所转正的事。过了几天,她又驾驶冀B2U1**号红色五菱微型面包车拉着王到赤峰见上次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又给了王一个牛皮纸袋,装了现金大概有四五万元,还有茶叶,她听二人谈话中说到,王找市政法委的王某某办理此事,还说他三叔是北京的,能办此事。又过了一段时间,王让她把她的银行卡号发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先后两次给她账户内打入2万多元和1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又让她给那名男子发银行卡号,那名男子又给他打了7500元。5.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宇拓工贸公司的股东,朱井武是公司老板的弟弟。在与朱的一次闲聊中,得知其想给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外甥宋奎宇办理转正的事。他有一个客户叫王某1,称其大哥是政法委的领导,可能帮得上忙,就把王介绍给朱,之后王怎么帮助朱办理其外甥转正的事,他都不在场,都是听朱说,2014年9月份朱给了王6万元现金,过来几天王又索要了5万元办事费用,过了两三个月,王去北京办事又要求朱转了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他问朱事办得怎么样了,朱说花了近16万了,王一直说等等,让他帮忙催一下王。他给王打电话,王说没问题,需要一段时间。2015年年初,他和朱谈起此事,得知其外甥转正的事还没有办成,他就怀疑有问题,朱想再等等看。2015年年中,朱的外甥自己考上了公安系统,而王一直没有消息,他就联系王,王称会将钱退给朱。2015年底,他再给王打电话,就打不通了。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王某1的儿子。2015年王某1曾借用过他兄弟媳妇的冀BY29**号大众轿车。王某1的钱都搭在修路工程上了。7.朱某1与王某1的通话录音光盘证实,在王某1以为朱某1的外甥办理工作转正为由,收取朱某1的钱款后,朱某1多次打电话询问事情进展情况时,王某1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朱某1的事实。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合法辨认程序,被害人朱某1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1;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某。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1的自然情况。11.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他因生意往来认识朱某1,朱某1找他帮忙办理其外甥转正的事情,他收了朱两次钱共计11万,一次5万,另一次6万。他曾找一个叫“老五”的人办理该事,花了一些钱给“老五”买了点烟酒。他雇过陈某给他开车与朱见面。他把收取朱的钱都用在垫付修路工程款上了。其他的事情记不清了。他没有亲属在政法机关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王某1的辩解朱某1没有给付过5000元差旅费,他没有收取过朱某1的香烟。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骗取被害人5000元差旅费及3条中华烟,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1在公安机关以记不清为由,否认所有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朱某1虽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承认,但对部分案件事实仍以记不清为由不予承认;相反,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稳定清晰,且与证人证言、汇款凭证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采信,故王某1的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835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民代理审判员 王 一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