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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一某、王二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某,王二某,张某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六某,王七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某,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某,男,192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2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三某,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审被告:王四某,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审被告:王五某,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六某,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七某,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一某因与被上诉人王二某、张某某,原审被告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六某、王七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三某、王五某、王六某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一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支付二被上诉人赡养费100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每月只有2000元的退休工资收入,还需要支付租房费用,并且上诉人的身体也经常有病。因此,上诉人没有能力给付400元的赡养费。王二某、张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王四某、王七某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王二某、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并承担今后二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每人履行对二原告日常照料义务。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王三某、王一某承认王二某、张某某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不同意对原告进行日常照顾,理由为家庭困难。王四某、王七某承认王二某、张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后,王二某、张某某放弃要求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六某、王一某、王七某每人履行日常照料义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一某、王七某承认王二某、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二某、张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年老疾病时,子女们应该互相团结,共同协商,安排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和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二原告的年龄状况及生活支出需要,结合六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地区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六被告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较为适宜。被告王三某、王一某虽辩称家庭困难,但其均承认每月有退休收入,根据此收入二被告能够负担原告每月的400元赡养费,其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的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同时,二原告主张的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亦应由六被告平均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六某、王一某、王七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王二某、张某某支付赡养费400元;二、原告王二某、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的就医费用凭医疗费单据由六被告各自承担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王六某、王一某、王七某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二审期间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对王世亮、张桂荣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人之常理,其不因子女的经济能力而消除。上诉人作为二被上诉人的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现二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对抗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一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