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古少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少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227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少军,经名主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号,住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俪苑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4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少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骆雷、李克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古少军来到本市水磨沟区家乐福超市,后尾随被害人李某甲,在超市内电梯处,趁被害人不备,以手夹的方式扒窃被害人放置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OPPOR9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251元)。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2.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古少军在本市水磨沟区家乐福超市,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以手夹的方式扒窃被害人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48元)。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3.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古少军在本市水磨沟区家乐福超市,趁被害人乔某不备,以手夹的方式执窃被害人放置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100元)。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4.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古少军在本市水磨沟区家乐福超市,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以手夹的方式扒窃被害人放置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手机乐视2(经鉴定价值为738元)。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乔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古少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少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少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少军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古少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古少军犯罪所得5637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鸿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煜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