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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罗心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罗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罗心斌,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罗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执行费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心斌名下登记的有川AXX3**柳州五菱牌汽车一辆和川MXX6**东本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心斌名下的川AXX3**柳州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罗心斌名下的川MXX6**东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