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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江瀚、江涛、何秀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江瀚,江涛,何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卓,职员。被执行人:江瀚,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江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秀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瀚、江涛、何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