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常会青、李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常会青,李俊林,李军芳,王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1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达连池村。负责人付俊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德,该社职工。被告常会青,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俊林,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军芳,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海红,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常会青、李俊林、李军芳、王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