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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陆居良与靖州县岩湾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覃德坤、龙思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居良,靖州县岩湾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覃德坤,龙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陆居良,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靖州县岩湾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法定代表人:覃永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德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龙思英,女,1982年1月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陆居良与靖州县岩湾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覃德坤、龙思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居良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