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孙化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25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孙晓,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化山,男,1973年3月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艳亭,女,1973年9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栋,男,1972年5月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孙化山、孙艳亭、孙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耿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