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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刊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刊妹,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廖刊妹因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刊妹上诉称:上诉人与麦进明于1993年认识,1993年8月按农村当地习俗摆酒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婚后生育女儿麦春花和儿子麦国辉,双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对上述事实均出具了证明,原审法院应对上诉人与麦进明的事实婚姻予以确认。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显属适用法律���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裁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上诉人廖刊妹与麦进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若要确认和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上诉人廖刊妹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麦进明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文坚审判员  吕 强��判员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