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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50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8日,农民,住广西省武鸣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2日,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生华审 判 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唐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