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50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8日,农民,住广西省武鸣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2日,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生华审 判 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唐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